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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2年8月8日第3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化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进步,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发挥团体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团体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鼓励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协会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协会代号由协会名称英文缩写“HMSA” 五个英文大写字母构成。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T/HMSAXXX —XXXX
第六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标准起草人应通过标准化相关知识培训。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符合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
第一节 立项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申请立项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建议稿;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三)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四)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将发布立项公告;未通过论证的,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
第二节 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在立项公告发布后15日内,应确定负责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组并启动团体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使用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发表意见,未于该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没有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十七条 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调研、归纳整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节 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方式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表决,须有不少于参加审查会议或函审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单位、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不能担任审查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7日内将标准送审文件提交标准审查专家。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签字及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采用函审时,需填写《团体标准函审投票单》,并与标准送审文件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7日提交给审查专家。函审应形成“函审结论”文件并附《团体标准函审投票单》。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第二十三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节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秘书处报送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发布公告。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开展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复审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除三种形式。废除的标准需要重新申请。复审形式有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审查结束时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经费来源:
(一)有关政府部门和协会的拨款;
(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三)编制单位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经费包括调研费、试验费、起草人员劳务费、专家审查费、会务费、材料费、差旅费、办公场地费和标准管理费等。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经费管理:
(一)标准经费由协会统筹管理,单独核算、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二)在标准立项公告发布后15日内,协会与负责起草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标准经费预算;
(三)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所有,由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负责出版发行。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刷和发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团体标准相关附件:
1.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2. 编制说明内容
3.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4.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要点
6.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确认表
7.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签到表
8.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附件 1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类 型:制定□ 修订□
申 请 单 位: (盖章)
被修订标准号: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项目申请单位 被修订标准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和以及相关的国内外现状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
五、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专利等情况
六、技术力量、经费来源及保障措施
申请立项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协会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要求:1. 申报单位应按本申请报告的格式填报一式两份。
2.如有其它内容需要说明,可附于申请报告之后。
附件 2
编制说明内容
一、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目的和意义、主要工作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修订团体标准时,应增加新、旧团体标准水平的 对比;
三、对涉及专利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八、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 3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标准名称:
意见提出单位: 填表人: 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标准内容修改意见修改依据及理由
注:本表不够时,请增加附页。
附件 4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标准章节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备注
说明:1、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2、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3、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的单位数: 个。
4 、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件 5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要点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六、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七、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八、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团体标准审查专家名单。
附件 6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确认表
送审稿名称 编 号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审查结论□同意 □修改后同意 □不同意
审查意见
审查组专家
签字
附件 7
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签到表
姓名单位名称职务/职称专业领域联系电话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