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About Us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Meteorological Services、缩写HLJLP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省从事防雷检测、防雷施工、气象装备维修等气象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气象服务减灾),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和生产人员的科研、培训、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政府部门联系从事气象服务减灾工作的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气象服务减灾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气象服务减灾事业,促进气象服务减灾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本省降低气象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黑龙江省气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71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 党组织设置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在符合党组织设立条件时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协会党组织的设立、换届、调整等,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任免,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党组织任期与协会任期同步。

第七 党组织主要职责

协会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二)坚持党对协会的全面领导,讨论和决定协会改革发展稳定和日常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及党建工作重大问题;

(三)加强协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四)领导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职工群众、服务协会发展;

(五)领导协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团结凝聚党外干部和群众,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八 党建与协会治理融合机制

(一)协会党组织是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把党的领导融入协会治理各环节,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

(二)协会重大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管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研究讨论的范围包括: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并购等重大事项;协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要人事任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三)协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管理层成员中的党员依照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九 党组织工作保障

(一)协会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协会年度预算,保障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具体标准参照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二)协会配备与党建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干部与管理干部双向交流,党务工作岗位纳入协会管理人员岗位序列,党务工作人员待遇不低于同职级管理人员。

(三)协会为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施和资源,支持党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主题党日、党员教育等活动。

第十 党建工作责任制

协会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协会党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协会党员、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制定气象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本省气象服务业自律机制,促进我省气象服务减灾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对本省气象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专家对气象服务检测机构间比对,质量管理体系协调等管理工作,建立协会网站,并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主管部门发布,为主管单位提供规范市场的建议和执法依据;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拓展本省气象服务减灾专业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政府购买气象服务产品的供应商。

(四)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参与制定本省气象服务技术标准,学术研究与交流,学习推广气象服务减灾新技术及标准,促进气象服务减灾科学技术的发展。

(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编辑出版气象服务减灾专业内部刊物和科普读物,开展学术交流形成论文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宣传普及气象服务减灾知识,举办气象服务技术及产品展览。

(六)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发面的意见和建议,发布行业年报、预警信息,反应气象服务减灾专业工作者的诉求,维护气象服务减灾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民间气象服务减灾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境内气象服务减灾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协作,建设气象服务公共服务平台;

(十)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开展气象服务技术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普及相关知识,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章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十三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依法登记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在黑龙江省从事防御雷电减灾工作,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或生产人员的科研培训技术服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同意并执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行业规则;

(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各项认证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培训、科普及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决定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

提出申诉。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1人,副会长3人,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与副会长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各部门主要人员的工作,对协会人事管理提供指导与协助;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