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About Us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黑龙江省气象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Heilongjiang Meteorological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HLJM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省从事气象专业软件开发、气象舆情分析、气象设备维修维护、防雷装置检测等气象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气象服务减灾),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和生产人员的科研、培训、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政府部门联系从事气象服务减灾工作的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气象服务减灾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气象服务减灾事业,促进气象服务减灾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本省降低气象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黑龙江省气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气象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本省气象服务业自律机制,促进我省气象服务减灾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接受上级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对本省气象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等,颁发防雷检测能力资格认证;组织专家对气象服务检测机构间比对,能力验证分级,质量管理体系协调等管理工作,建立协会网站,公布相关行业黑白名单和信用体系认证,并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主管部门发布,为主管单位提供规范市场的建议和执法依据;

(三)拓展本省气象服务减灾专业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政府购买气象服务产品的供应商;

(四)参与制订本省气象服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气象服务减灾年会、学术研究与交流,学习推广气象服务减灾新技术及标准,促进气象服务减灾科学技术的发展;

(五)编辑出版气象服务减灾专业内部刊物和科普读物,开展学术交流形成论文集,协助解决职业活动中中级、高级职称评审的最新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宣传普及气象服务减灾知识,举办气象服务技术及产品展览;

(六)组织气象服务科学技术讲座和对会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业务培训;

(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布行业年报、预警信息,反映气象服务减灾专业工作者的诉求,维护气象服务减灾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关的事宜;

(九)避免恶性竞争,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业内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业内自律措施,建立价格保护机制;

(十)接受主管单位授权参与单位从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认定,出具公信证明。

(十一)开展民间国际气象服务减灾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境内外气象服务减灾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协作,建设气象服务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法律法规授权、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十三)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各检测单位已检项目进行质量抽检、项目评比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气象服务技术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普及相关知识;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凡依法登记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在黑龙江省从事防御雷电减灾工作,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或生产人员的科研、培训、技术服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同意并执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它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行业规则、工作细则;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各项认证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培训、科普及其他活动;

(四)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时,应提出书面退会函,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提示仍不交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收回会员牌、证,并向全体会员或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牌、证,并公告除名决定。会员如对理事会决定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协会章程修改;

(三)会员的除名;

(四)理事的选举、罢免。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气象服务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任期满可连任。新选举产生的会长由原会长提名,并需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一名,一般为专职,实行聘任制,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职责为: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三)协助会长与副会长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各部门主要人员的工作,对协会人事管理提供指导与协助。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 协会专职人员及聘任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 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社团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